哈尔滨市权责清单汇总表 | ||||||
序号 | 责任单位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内容 | 责任事项 | 是否实现信息集中关联提供 |
30 | 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0月19日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29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颁发《入山审批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入山审批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4 | 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征占用直属林场林地、市区国有林地的审批(除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 )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03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09月22日修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需要听证、实地考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2)现场勘验: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1)市林草局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20日内颁发许可证。(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是 |
55 | 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许可的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07日修订)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0月19日生效)3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由授权首席代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69 | 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 | 行政许可 | 市直属国有林场、市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0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需要听证、实地考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2)现场勘验: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1)市林业局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20日内颁发许可证。(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是 |
117 | 哈尔滨市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市级或跨本市内县(区)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2006年11月17日》(2006年11月17日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2006年11月17日) 第十一条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2006年11月17日)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是 |
120 | 哈尔滨市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82号》(2003年06月18日修订)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24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正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黑龙江人大.《体育场所管理条例》(2018年04月26日修正)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10号[2014]1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10号)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哈尔滨市六城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5项)第81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323项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下放九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主管局长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8个工作日内发给《 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哈尔滨市体育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体育局履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责任。(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办理注销手续。(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4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1)经车辆管理所审批后,查验岗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书面材料交与申请单位或个人。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1.受理责任: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爆破作业审批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76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 黑龙江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第十七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1.论证责任:成立论证、验收委员会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公安技防部门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2.验收责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应会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检验;审核通过的,核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 3.事后监管责任:由技防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80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是 | |
18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07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外国人出入境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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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挖道路审核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1.受理责任:由城管部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对于影响交通的,由申请单位填写《交通影响承诺书》。 2.审查责任:对影响交通的,由城管部门向公安交管部门征求意见,交警部门向城管部门回复意见。 3.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接到城管部门征求意见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城管部门回复意见,如需要临时封闭道路施工,提前5日在市级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挖道路进行事后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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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枪支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枪支弹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25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考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培训考核。 4.决定责任:考核合格的,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26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发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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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 黑龙江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年12月26日修正)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需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项目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1.论证责任:成立论证、验收委员会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公安技防部门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2.验收责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应会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检验;审核通过的,核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 3.事后监管责任:由技防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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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外国人居留许可(含延长期限)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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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 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5日通过)《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公布)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必要询问,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申办条件,核对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三库”信息。3.决定责任: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提醒申请人履行刷卡缴费手续并开具发票,核对证件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字体是否清晰完整。 5.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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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核查: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民警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听取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和(或)实地核查的报告,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制作办公会议记录存档; (2)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大型焰火燃放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大型焰火燃放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对申请人大型焰火燃放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7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80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8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年修正)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对审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2)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4.送达责任: 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92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的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外国人居留许可(含延长期限)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36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1年01月01日生效)《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枪支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枪支弹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37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烟花爆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3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09月14日发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发布)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查验责任:对场地进行现场查验。 4.决定责任:查验合格后,发给筹备项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4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 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14日修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采集信息责任。 5.送达责任:将台湾人民定居证签发后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5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03月24日修订)《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1)由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验收责任:现场验收并与材料核对。验收合格通过,发放《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互联网上网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9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92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07日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9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06月18日修正)《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 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核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特种行业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9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核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初次申请必须实地审核. 3.决定责任:对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由区、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网上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0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2013年09月01日生效)《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2013年9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批准证明,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外国人旅行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外国人旅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25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04月21日通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通过)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一)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同一性。(二)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三)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四)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五)审核单车运输的数量是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径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签发通行证后,发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发证信息发送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并通过书面或者信息系统通报沿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跨县(市、区、旗)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跨地(市、州、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具体通报和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复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省总队做出审批后,如批准核发,制作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如未批准,告知申请单位。 4.送达责任:省总队做出确认决定后,如批准核发,制作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达申请人,如未批准,告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进行事后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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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及民用枪持枪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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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0年06月18日修正)《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 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核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特种行业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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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证明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初次申请必须实地审核 3.决定责任:对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由区、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网上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5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发布)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是 | |
45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0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通过)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是 | |
47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注册登记及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09月12日通过)《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是 | |
50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4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八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是 | |
50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6月19日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5号)通知,此规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此次下放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省公安厅的“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职权编码:230000-01-0-0158)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科总局;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 申请范围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2.审查责任: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 (1)经过单位政审合格、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合格、使用枪支未发生过问题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作出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 将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枪支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枪支弹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09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证明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初次申请必须实地审核 3.决定责任:对于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由区、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12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居民因私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 | 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
是 | |
51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可为其签发1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3个月1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3个月1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采集责任:采集人像。 4.送达责任:将出入境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22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06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可以不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3.决定责任:部门领导审核受理民警意见及其他法定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4.送达责任:签发后,送达《边境通行证》。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3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4月01日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考试责任: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4.送达责任: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公安交管部门制作机动车驾驶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5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许可 |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是 | |
564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08月22日通过)《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初次申请必须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网上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66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单位和个人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批准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 |
1.受理责任:接受在社会公共区域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申请。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依法予以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570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 | 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14日修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是 | |
57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14日修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
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时限为15个工作日,签注时限为10个工作日,(1)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的,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2)对符合规定并未按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关进行补正;(3)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4)对于符合不予签发情形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629 |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0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01月04日修订)《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1月4日修改) 第十条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权限:(一)本行政区域内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禽场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二)本市(地)所辖各区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场、生产商品代雏禽的孵化场(厂)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三)本市(地)所辖各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由畜牧业务处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需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671 |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农业部门.《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06月28日通过)《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按规定完成审核工作;(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责任:(1)在规定工作期限内,由主管主任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发布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通告,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698 |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0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农业部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05月06日通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跨市行政区域渔业养殖证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不理解的,提供准确的信息予以解答;(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实地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1)经公示、领导审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于15个工作日内制发《水域滩涂养殖证》。(3)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水域滩涂养殖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水域滩涂养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711 |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0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不理解的,提供准确的信息予以解答;(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实地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1)经人民政府审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审批。(3)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予以批准的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827 |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发布)《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按规定完成审核工作;(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责任:(1)在规定工作期限内,由主管主任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发布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通告,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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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论证意见:请相关业务处室就申请是否符合行业布局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印刷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1)依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已准予的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895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1)依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已准予的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902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项、第70项、第71项、第72项、第73项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条第五款:“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7年12月11日通过)《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08月28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印刷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2)不予批准的,由窗口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市新闻出版局及属地区县(市)新闻出版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据《印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履行对印刷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910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新闻出版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申请资料进行审查,(1)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送达申请人。(2)不予批准的,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事中事后监督责任:市新闻出版局及属地区县(市)新闻出版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据《印刷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履行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的监管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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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审批 |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6项)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04月15日发布)《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制许可证》;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制许可证》送达申请人。(2)不予批准的,由窗口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市新闻出版局及属地区县(市)新闻出版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履行对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管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933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11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7项)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08月28日发布)《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条:“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由主管局长作出审核决定,(1)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制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由窗口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复制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新闻出版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履行对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953 | 哈尔滨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教外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批复文件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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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 哈尔滨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三条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批复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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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 哈尔滨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0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省人大.《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6月28日发布)《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1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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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 哈尔滨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市政府审批) |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决定责任:(1)由人民政府作出审查决定。(2)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使用许可标牌。(3)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将《校车许可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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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 哈尔滨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8号令)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 第十三条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通过)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通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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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的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0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10月08日通过)《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10月8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生产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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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卫监督部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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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3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 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01月19日通过)《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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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15日修订)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政府令第5号)第7条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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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月4日修订)《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政府令第2号进行修改) 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二)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实行备案制。 (三)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二百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疗养院,以及县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三百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市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所范围、人员设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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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0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市行署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8条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论证和评审。(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主管主任或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执业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婚前保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许可,办理注销手续。(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省内重大或跨区域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非医疗机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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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02月03日通过)《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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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0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6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9项: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01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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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国务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市行署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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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04月23日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修订))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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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发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通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证明文件。(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市卫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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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06月28日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6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卫计委窗口两名及以上人员对生产场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市卫计委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签发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餐饮具集中消毒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市卫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163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 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05月22日发布)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市卫生健康委窗口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或参加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组织的建设项目现场联合踏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市卫生健康委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市卫生健康委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签发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日内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市卫生健康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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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国务院.《护士条例》(2020年03月27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20年]2号)第24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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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04月12日发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考核。(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市卫生健康委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市卫生健康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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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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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 |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2012年04月12日通过)《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考核。(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市卫生健康委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市卫生健康委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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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 |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08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2013年07月03日通过)第七条(九)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第14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由省人社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外专发〔2017〕36号附件第四项内容“受理机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审改办函〔2015〕95号:同意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外专发〔2017〕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 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 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未批准的,用人单位 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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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 |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许可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例:2014年01月01日通过)《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教育、畜牧兽医、林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05日通过)《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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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0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02月20日发布)《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08月22日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08月22日修订)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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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09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生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各项信息及相关依据;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做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3)不予批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环保网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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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09月01日生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02月06日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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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08日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各项信息及相关依据;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做出书面决定。(2)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决定不准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做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4.送达责任: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审批意见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环境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2)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市内重大或跨区域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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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07月0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9月21日生效)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附表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发布)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3)听取意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等权利。(4)专家评审:根据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项目需要,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该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依法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设置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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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通过)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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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0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03月02日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2日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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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03月18日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13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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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4年04月22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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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07日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正,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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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05月27日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需要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驻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局长作出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3)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⑷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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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管家安全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04月02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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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07日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正,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05月27日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0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四)中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的; (五)跨市(地)的。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省安全监管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需要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驻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局长作出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3)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⑷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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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8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需要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驻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局长作出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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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05月26日通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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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第445号令,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2014年04月22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1号) 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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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发布)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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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年09月17日发布)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定审查。(2)现场核查:审批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审查时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采用公示、论证会、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送达至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599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年09月17日通过)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定审查。(2)现场核查:审批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审查时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采用公示、论证会、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至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14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定审查。(2)现场核查:审批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审查时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采用公示、论证会、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达至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28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对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内绘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审核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开展示本行政区内绘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由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2.审查责任: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对地图内容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自接到地图审核申请,市城乡规划局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1)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2)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42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对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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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农村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办理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关于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会审会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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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核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一次性开发土地五十公顷以下(含五十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含一百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六百公顷以上(含六百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十五度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 |
1.受理责任:(1)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3)申报材料不全或缺项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和补正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准后,送达相对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市政府批准后的文件送达后,督促指导土地开发申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监督落实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90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定审查。(2)现场核查:审批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审查时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采用公示、论证会、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91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会审会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动态巡查,建立监督制度,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696 | 哈尔滨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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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 哈尔滨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0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08月29日通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实地核查: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笔录。(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或者民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首席代表履行完审查程序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按照规定制发批复文件。(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文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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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 哈尔滨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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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 哈尔滨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620通过) 《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一、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附件:“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8页)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机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5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机关:省商务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一般程序: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印发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后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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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 哈尔滨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限制类出口许可证审批 | XXX部门.《《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
依法依规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发放出口许可证。 | 是 |
1781 | 哈尔滨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08月25日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22号)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依法实施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 (二)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招拍挂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批,招拍挂一批。 二、组织领导 (三)建立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康翰卿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王沿民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四)联席会议负责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土地收储及招拍挂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规则,明确相关任务。 三、工作流程 (五)每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规划,市商务局、市建委应分别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并报联席会议。 (六)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市建设、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行业职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确定的规划选址进行现场勘察,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意见,依法履行确认程序。 (七)经确认批准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由各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收储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资,待土地招拍挂后,及时足额归还财政。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供地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按照招拍挂计划和规定时限,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 (九)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竞买取得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竞标人应当具有稳定的油源、气源,并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或者认定意见。相关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招拍挂方案时予以明确。 积极推行加气站“母子联动”建设方式,鼓励母站企业参与竞标。 (十)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持相关审核要件,依法向有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权的部门申请审核并取得批复后,履行加油站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取得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十一)公交、城管系统内部专用加气设施项目,与政府投资建设公交场站和环卫场站等基础设施项目合并建设,作为其配套项目,不对其他社会车辆开放经营,其用地由政府划拨。 四、部门职责 (十二)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加气站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审批管理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的组织协调,按照授权做好相关工作;负责与省商务厅的沟通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含加气设施)项目选址定点核实工作,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加油站、加气站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制定详细的供地方案,组织土地招拍挂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提出加油站项目选址周边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意见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消防安全设施等规划设计的审核,提出加油站规划选址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意见。 市住房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用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部门职责,负责专用加气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征收、征地垫付资金的安排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油气品质量及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不含双城区政府):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土地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工作。 五、工作要求 (十三)做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依法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四)各有关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征地征收工作原则,按照年度加油站、加气站供地计划,认真做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土地成交后,土地成交价高出征地征收成本的溢价部分,由市对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六、其他规定 (十五)鼓励加油站企业与压缩天然气母站企业合作,利用现有加油站用地增建加气站或者增加加气功能。对于此类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做好相关审批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 (十六)压缩天然气母站建设坚持“气源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实施总量调控。 (十七)对历史遗留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席会议决策报市政府审定。 (十八)双城区和各县(市)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继续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2019年12月03日通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市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商务部将加强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指导,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现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将适时废止。 四、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 审批取消、下放后,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有序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9]93号)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优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府主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依法实施的原则,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管理。(二)土地依法出让。新建加油站用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进行供应,按照加油站规划选址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供地条件成熟一批,招拍挂一批。(三)优化审批流程。将原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先受理企业申报改为企业直接参与加油站用地招拍挂,企业中标后依法向本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确认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建设手续。 二、工作程序(一)确定加油站规划选址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各市(地)政府结合本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交通规划和《黑龙江省成品油零售体系五年发展规划》,组织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年度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并按照各行业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年度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确定的规划布点进行现场勘察,依法依规履行确认程序。(二)组织土地招拍挂。各市(地)政府组织开展加油站用地招拍挂相关具体工作。(三)规划确认。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申请为取得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企业办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手续,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建设手续。(四)审批发证。企业完成加油站建设及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本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组织保障(一)各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二)各市(地)政府要建立以市领导为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加油站用地征收、规划选址确认、土地招拍挂等各项有关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按本意见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427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9﹞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年度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等相关工作,依法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流程开展工作依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形成了新的审批流程(详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审批环节分级负责。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及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典型和共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商务厅。 三、定期上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情况。为及时掌握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情况,各地要于每月10日前将截至到上月底的审批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撤销不当审批行为。 附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 (一)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招拍挂取得加油站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二)取得加油站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到本地设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部门建设手续。 (三)企业在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加油站建设并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四)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修建道路、城市建设及规划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在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条件下,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还建加油站供地方式,并依法履行后续新建加油站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新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4.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5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受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有关要求,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实施方式由委托下放转为下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商务厅与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废止,交回省商务厅。 审批权限下放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427号)办理,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黑商规﹝2018﹞1号)、《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前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819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审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审批环节分级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及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管,提升行政能力。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同步下移,各市(地)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培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三)建章立制,加强行业管理。各地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高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表报送工作。鼓励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业组织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四)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工作。《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尽快将尚未使用的加盖省商务厅公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回省商务厅,并按本地工作需求申领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做好证书发放登记工作。自2020年2月1日起,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不再加盖省商务厅公章。 (五)做好我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做好我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是保障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成品油市场供应能力的重要保障。请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原则提前做好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总结“十三五”期间当地成品油市场发展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为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启动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将另行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情况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情况,各地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年截至到上月底的审批情况及时抄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通报。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前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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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 | 哈尔滨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自由类)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二、拟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59项),35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行政许可)。 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2009年02月01日修订)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审批责任:依申请,对市及所属区、县(市)符合自由类技术进出口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登记。 | 是 |
1794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07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03月01日通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取水许可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取水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勘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检查,对取水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取用水量理由、依据进行调查;(3)听取意见:了解与取用水有利害关系者的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市水务局办公室(审批)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取水许可受理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取水施工过程违反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用水行为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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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2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4)申请事项不需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包含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进行实质内容核查,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责任处室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4.送达责任: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加强对权限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1835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07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07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水发[2016]218号)一、整合审批事项 二是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整合为1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对应审批阶段为可研报告批复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建设方案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对受理建设方案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3)听取意见:工程建设方案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等权利。(4)专家评审:根据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方案许可需要,对申报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工程建设方案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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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一、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和《通知》要求,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需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利部的文件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批程序,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评审:成立验收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将验收鉴定意见作为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市水务局办公室(审批)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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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附表第27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2014年8月19日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审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说明。(3)听取意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等权利。(4)专家评审:根据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需要,对申报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至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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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 哈尔滨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 |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03月01日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06月18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第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通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7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83项)。第11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市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审批、管理、执法;区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管理、执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2018年06月13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2018年6月13日通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将其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行使哈尔滨新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2014]3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表第130项。 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发《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受理审批书》;(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用水计划调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检查:对《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受理审批书》填写内容进行现场实质性审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市水务局办公室(审批)作出许可决定。(1)申请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予以许可的,作出决定后,在市政府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用水计划调整批准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考核;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的浪费用水行为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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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序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审批”。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许可,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保证收集、运输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2011年9月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修改生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2011年9月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修改)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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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6年第671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6年第671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次修正)《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 (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五)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四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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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由市城管局作出书面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哈尔滨市临时占用、挖掘绿地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哈尔滨市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城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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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通过)《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230号通过)《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城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市其他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将申请材料转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集中办理。涉及省有关部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县(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作出书面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哈尔滨市设置户外设施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哈尔滨市设置户外设施许可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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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例:2014年01月01日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次修正)《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城市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他城市绿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市城管局作出书面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许可证》。(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城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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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修订)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223号通过)《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223号) 第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2011年9月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修改生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2011年9月7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修改)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通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由市城管局作出书面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哈尔滨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哈尔滨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哈尔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哈尔滨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哈尔滨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哈尔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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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发布)《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04月21日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2005.04.21发布/2005.04.21实施)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关于做好部分取消、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族发[2018]33号)《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关于做好部分取消、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族发〔2018〕33号)附件3: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流程图第1项寺观教堂的筹备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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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发布)《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08.26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01月22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2018.01.22发布/2018.02.21实施) 第81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11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2010.11.29发布/2011.01.01实施)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关于做好部分取消、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族发[2018]33号)《黑龙江省民委(宗教局)关于做好部分取消、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族发〔2018〕33号)附件2: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取消、下放和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第3项、附件3: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流程图第12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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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发布/2016.02.06实施) 第三章 成立登记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通过)《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08.26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02月01日发布)《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2018.02.01发布/2018.02.01实施) 第十二章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由发起人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变更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由该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一)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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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发布)《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08.26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02月01日通过)《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第二章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第六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长审批后作出是否同意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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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修订)《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03月01日修正)《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03.01发布/2017.03.01实施)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01月22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第3号令)第82项:宗教用品印刷审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02月01日通过)《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第六章: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第二十九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二)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三)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二)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决定书,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长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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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发布)《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08.26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02月01日发布)《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2018.02.01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七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捐赠不附带条件; (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捐赠使用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长作出是否同意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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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08月26日发布)《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08.26发布/2018.02.01实施) 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06月14日发布)《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12.06.14发布/2012.08.01实施)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局.《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02月01日发布)《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2018.02.01发布/2018.02.01实施) 第五章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第二十四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拟同意的报省级宗教部门审批。 4.送达责任:将同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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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导游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修订)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理条件及程序。(2)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3)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日内,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导游证。(2)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实地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持有人从事导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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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0月19日生效)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4项除市辖区、中央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广播电视站审批[实施机关:省广电局,下放设区的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站)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生效)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2项广播电视站审批[实施机关: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广电管理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2日修订)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工作人员现场踏查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广播电视站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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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05日通过)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关于同意无线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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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修订)《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现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进行核查后制定《现场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决定责任:(1)由授权首席代表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旅游政务网”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照《旅行社条例》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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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09月09日通过)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6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省广电局下放设区的市级广电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生效)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3项单位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境内节目)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广电管理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第二款:“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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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发布)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关于同意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批复》、《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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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08月20日通过)附件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03项外国、港澳台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外国表演团体和个人来哈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机构改革后为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5日发布)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履行对外国表演团体和个人来哈营业性演出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034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是否通过的意向性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经征求局文物管理处、市文物管理站审核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同意保护措施方案实施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同意保护措施方案实施的,告知申请人重新修改方案,另行上报。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履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原址保护措施施行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035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通过)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046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发布)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
1.受理责任: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 2.审查责任: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审定结果为合格的,出具网上行政审批决定书;审定结果不合格的,告知行政报审方整改。 4.送达责任:批复文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电子签章后,由行政报审方通过网上平台自行下载,对不能自行下载批复文件,可以邮寄报审方。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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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09月19日发布)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5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实施机关:省广电局,下放设区的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属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项目子项)]。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通过)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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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02月06日发布)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01月22日发布)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第84项“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省文化厅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年7月22日)[2014]27号)第52项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053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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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 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1.受理责任:受理有关单位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申请,按规定执行履行鉴定职责。 2.审查责任:鉴定书要有论证材料、正规文件申请书,经市文新局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由市文新局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和专家论证审核后,作出是否可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予以批准的可行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068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附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第389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是否通过的意向性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经征求局文物管理处、市文物管理站审核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同意保护措施方案实施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同意保护措施方案实施的,告知申请人重新修改方案,另行上报。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履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原址保护措施施行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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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发布)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01月22日发布)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第84项“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省文化厅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 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01月01日发布)第十八条规定 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国内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发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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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哈尔滨市行政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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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附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第385项,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承办)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是否通过的意向性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1)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书面决定。通过审核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2)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重新修改方案,另行上报。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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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15日修订)第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15年8月28日修订)[2003]1190号)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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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附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第384项,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承办)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是否通过的意向性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审核决定,通过审定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未经过行政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工程项目的依法予以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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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附件:386“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省、市人民政府(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承办))。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要求,给予说明和解释,为其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文物改变用途方案的报审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文物改变用途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是否通过的意向性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作出审核决定,通过审定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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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05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该文件为“秘密”级。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8年04月26日修正)《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查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附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689项)(第566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实施主体: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5日修正)《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5号,2016年11月15日修正)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立项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符合国家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向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修正)《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191号,2010年10月27日修正)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第十二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后,作为施工图方案设计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02月21日发布)《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该文件为“秘密”级。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委托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防空地下室实体施工质量、落实审批决定等进行监督。(3)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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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项目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05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该文件为"秘密"级。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8年04月26日修正)《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实行与人民防空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0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实施主体: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修正)《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191号,2010年10月27日修订)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02月21日发布)《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该文件为“秘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委托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兼顾人防工程实体施工质量、落实审批决定等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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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09月2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8月22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18项: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附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第568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章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6)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防办履行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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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8月22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15项:“现市级负责3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将省级权限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下放到市级”。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年04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年02月21日发布)《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该文件为"秘密"级。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将《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XXX人防工程建设项目XXX的批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在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履行对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对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落实审批决定和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其中质量监督依法委托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进行)。(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依法办理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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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8月22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16项:“现市级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将省级负责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下放到市级。”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01日发布)《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条件、程序以及建设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要求对申请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条件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窗口审批人员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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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省政府.《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经主任办公会通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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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窗口首席代表及相关处室对节能报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会同业务处室作出审查决定。(1)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2)不予受理或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节能审查意见送达申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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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09月01日生效)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谁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2017年4月1日生效)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四、具体措施。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暂行)的通知》(2017年4月1日生效)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暂行)的通知的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指南(暂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人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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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04月24日修订)第四章就业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和管理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2月01日生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3号令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6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3号令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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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09月15日生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 附件2第16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03月25日生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年01月01日生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1)审查材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现场踏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制作《关于XXXX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关于XXXX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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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 | 哈尔滨市金融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局 | 行政许可 | 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合并事项审批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5号令通过)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审批 |
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事项审批 | 是 |
2276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签署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做出确认决定,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考试不合格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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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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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正)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2日修正)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管理规定》(2016年08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保障制度;(五)在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在地有相应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机构及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8月[2017]2号)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的认定结果和线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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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港口经营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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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省人大.《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第三十条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或改造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或改造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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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护公路路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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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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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由市航务管理处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2)现场踏查:需要现场踏查的,指派2人现场踏查,签署办理意见;(3)听取意见:申请许可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或声请人、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设计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1)经市航务管理处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在港口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复文件;(3)不予批准的,做出不同意在港口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复文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航务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对在港口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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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取得(含转让、延续)许可 |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2日修正)《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2日修正):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取得(含转让、延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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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04月23日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审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07日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26日通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07月01日通过)《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经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1)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1日内(最长不超过5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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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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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4]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签署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做出确认决定,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考试不合格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346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2人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1)经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港口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2376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26日修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经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责任:(1)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1日内(最长不超过5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当事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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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06月18日修正)《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第三十条 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或改造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或改造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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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订)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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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经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5日内(最长不超过8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竣工的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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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06月18日修正)《黑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6月1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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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04月23日修正)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0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06月1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04月06日通过)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修订)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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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07日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由市航务管理处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2)现场踏查:需要现场踏查的,指派2人现场踏查,签署办理意见;(3)听取意见:要有海事部门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申请许可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或声请人、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1)经市航务管理处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审查决定书;(3)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说明理由,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作出审查决定后,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航务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港口安全条件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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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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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01月01日生效)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09月02日修正)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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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5月1日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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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0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2人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1)经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口经营实施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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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涉路施工情况,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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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生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指派2人现场踏查。 3.决定责任:(1)经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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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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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0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02月16日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踏查、勘验;(3)复审:根据踏查、勘验情况,主管领导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1)经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作出许可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将结果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公开。 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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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2日修正)《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08月26日修正)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8月[2017]2号)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 (三)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明; (六)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七)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八)取得C1以上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以上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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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二款: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2)现场踏查:需要现场踏查的,指派2人现场踏查,签署办理意见;(3)听取意见:要有海事部门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申请许可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或声请人、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1)经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2)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审查决定书;(3)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说明理由,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作出审查决定后,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港口安全条件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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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06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6月14日哈政规[2020]8号)第53项特殊药品零售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行政许可下放至9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11月08日通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11月08日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的实施机关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2)听取意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说明理由。(3)予以批准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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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0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全国人大.《公司》(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08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03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2日发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08月08日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02月20日发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0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08月08日修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08月0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08月27日发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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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6月14日哈政规[2020]8号)第54项:特殊药品零售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行政许可下放至9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4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的实施机关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2)听取意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说明理由。(3)予以批准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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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09月18日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6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06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中第十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7]105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10月27日黑工商发【2017】105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局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的省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被授权局”)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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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全国人大.《产品质量》(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计量》(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02月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修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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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7日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修订):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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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7日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06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6月14日哈政规[2020]8号)第50项:特殊药品零售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行政许可下放至9区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71项:“实施机关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说明理由。(3)予以批准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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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发布)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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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全国人大.《公司》(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0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03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03月0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1月09日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它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08月08日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08月08日通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08月0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06月14日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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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修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06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6月14日哈政规[2020]8号)第51项:特殊药品零售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下放至9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日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说明理由。(3)予以批准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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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用洗涤剂(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 | 全国人大.《食品安全》(2018年12月0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4月30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号)取消、暂停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表201项,餐具洗涤剂、餐具消毒剂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行政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部门.《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6日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一、省级发证产品范围 省级发证产品范围: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目录按照总局统一发布的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所列发证产品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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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全国人大.《计量》(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2017年5月18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2017年5月18日黑政规〔2017〕13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上收至县级(不含区)、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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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05月04日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2020年06月14日通过)29-49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9区、9县(市)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及单位药店的医疗器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07日修正)《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数据共享);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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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全国人大.《计量》(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2017年5月18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2017年5月18日黑政规〔2017〕13号)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上收至县级(不含区)、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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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执业药师注册 | 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第3号令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8年1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7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59项,调整管理层级2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市县能够有效承接,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对调整层级和承接的权力事项,各地要依法规范行使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详见第40项执业药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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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05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1号)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5项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06月14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2020年6月14日哈政规[2020]8号20-28项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除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饮料以外22类)首次申请、变更(法人变更等6类)、延续换证、注销共计9项下放至9县(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01月02日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4]143号)《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4〕143号)二、明确审批权限,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市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28类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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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 | 哈尔滨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许可、变更、注销 | 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08月25日修订)第75条 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司法部.《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通过)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证》。 司法部.《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通过)第十五条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司法部.《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通过)第十六条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不理解的,提供准确的信息予以解答;(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所提交住所地的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市司法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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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 | 哈尔滨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09月0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05月28日通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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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 | 哈尔滨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0年09月0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0年9月1日修正)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0年12月05日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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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 | 哈尔滨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04月23日修订)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09月01日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二款: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第三项:(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09月01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第四项:(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9年09月0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第三项:(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09月01日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2017年09月01日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01月01日生效)《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司法部令第146号)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不理解的,提供准确的信息予以解答;(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复审;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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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 | 哈尔滨市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市级或跨本市内县(区)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2006年11月17日》(2006年11月17日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2006年11月17日) 第十一条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2006年11月17日)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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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 | 哈尔滨市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82号》(2003年06月18日修订)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24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正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黑龙江人大.《体育场所管理条例》(2018年04月26日修正)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10号[2014]1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10号)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哈尔滨市六城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5项)第81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323项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下放九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1)主管局长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8个工作日内发给《 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在哈尔滨市体育局网站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体育局履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责任。(2)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办理注销手续。(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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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1)经车辆管理所审批后,查验岗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书面材料交与申请单位或个人。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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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1.受理责任: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依法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1)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2)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 将爆破作业审批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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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 黑龙江人大.《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第十七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1.论证责任:成立论证、验收委员会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公安技防部门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2.验收责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应会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检验;审核通过的,核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 3.事后监管责任:由技防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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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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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07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外国人出入境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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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挖道路审核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0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1.受理责任:由城管部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对于影响交通的,由申请单位填写《交通影响承诺书》。 2.审查责任:对影响交通的,由城管部门向公安交管部门征求意见,交警部门向城管部门回复意见。 3.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接到城管部门征求意见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城管部门回复意见,如需要临时封闭道路施工,提前5日在市级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挖道路进行事后监管。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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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审批 |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0年10月1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6月28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要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进行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需要进行实地踏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踏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经办公会决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关准予许可,在哈尔滨政务365bet官网是多少_www.38365-365.com_彩票365网公示。(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774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1.受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是 |
3822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四级) |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03月24日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通过,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令发布,自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依据住建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要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受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2)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哈尔滨建设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3)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3865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责任: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验收责任: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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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0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03月27日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2020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07月20日生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形成审查意见:经综合审查,形成处室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1)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 4.公开责任: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在市住房局网站或报纸上向社会公开。 5.送达责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1)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予以处罚;(2)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予以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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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及事务所资质认定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04月23日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0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生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2016年10月20日住建部令第32号,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要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进行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在黑龙江建设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002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生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正,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要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进行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需要进行实地踏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踏查。(3)专家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评审。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局长审定后在黑龙江建设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建设厅备案,核发相关资质证书。(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相关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090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生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住建部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03月11日修订)《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03月11日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需要进行实地踏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踏查。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局长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交燃气经营许可信息进行“双公示”。(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燃气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是 |
4180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02月06日生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向申请人详细说明、解释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2)现场踏查:需要进行实地踏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踏查。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主任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哈尔滨建设网公示。(2)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燃气企业停业、歇业及执行燃气设施改动情况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4248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07月29日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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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04月23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第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09月28日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要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主任签批作出书面决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将施工许可信息进行“双公示”。(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是 |
4343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正,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真实、准确的说明、解释。(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要求无关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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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 | 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04月23日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由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2)实地核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由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签批后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2)符合规定的,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审核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后,在黑龙江消防网公示。 4.送达责任: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消防安全条件,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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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 | 中共哈尔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0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侨办、公安厅、外办.《黑龙江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15日修订)黑龙江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侨发[2014]10号)中的《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第三条:“华侨回国来本省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09月25日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附件2中第8项“全省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侨务部门”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13年06月30日发布)《国侨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侨办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留存;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征询、核查责任:市侨办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批责任:市侨办在收到公安部门回复的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1)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书面决定。(2)批准华侨回本市定居的,颁发《华侨回国定居证》。(3)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部门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4.送达责任: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及时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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